有人問:
我司向供應商支付設備投資款780萬元,供應商全額開票,三年后供應商全額回購。期間設備產能全部出售給本公司。合同約定三年內設備所有權為我公司,三年期滿供應商回購后所有權轉移。請問,這種情況:
(1)我們應該如何記錄收到發票?需要確認固定資產嗎?
(2)如果確認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折舊包括哪些科目?如果不確認固定資產,三年資金成本是否計入材料采購金額?
(3)三年后收到的780萬如何入賬?
回答:
一、會計處理
2017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38條規定售后回購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企業因與客戶的長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享有回購權利,說明客戶在銷售點沒有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企業應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其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視為租賃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則應視為融資交易。客戶收到款項時確認債務,款項與回購價款的差額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企業到期未行使回購權的,應當終止確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
2.企業有義務應客戶要求回購商品的,應當評估客戶在合同起始日是否有重大經濟動機行使該請求權。客戶有重大經濟動機行使索賠權的,企業應當將售后回購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處理,并按照以前情況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企業應當將其作為帶有銷售退貨條款的銷售交易處理,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問題的描述,雖然涉案“供應商”已為該設備開具了全額發票(780萬元),但其在合同規定的三年后有義務全額回購該設備(780萬元),故“供應商”不構成銷售交易,應認定為融資交易。
同樣,對于你公司來說,雖然收到了發票,但并沒有實際“控制”設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貴公司不能確認“固定資產”,而應將其視為一項融資交易。
3.會計分錄:
(1)發票的支付和接收:
借:長期應收款690.2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89.73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780萬。
(2)三年后,對方回購:
借方:銀行存款780萬元。
貸款:長期應收款690.2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9.73萬元。
注:如改為“售后租回融資”,需確認租金收入。
4.對于三年內的資金成本問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購買原輔材料占用的資金不需要資本化。
第二,稅收待遇
這個問題的會計處理并不復雜,難的是稅務處理,因為處理不好容易造成稅務風險。
1.增值稅的處理
對于售后回購業務,增值稅需要視為銷售和購買兩種業務。同時,在“以票管稅”的環境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需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在雙方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
稅務風險:
購買后,盡管設備的合法所有權屬于
所以為了避免稅務糾紛,建議雙方在三年內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金。你們公司收取的租金,可以由供應商分攤,加到原材料的供應價格上,最后互相抵消。這樣,實質上雙方開出了一部分發票,但形式上可以避免“視同銷售”,多繳稅。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1)售后回購
《國〔2008〕875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商品的收入,并將回購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通過銷售商品進行融資的,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于原售價的,其差額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
問題是回購價格等于原售價,所以不存在利息費用問題。
作為提供資金的一方,如果沒有利息收入,很容易被稅務局認定為“視同銷售”,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不能簡單的按照“銷售回購”來處理。為避免稅務糾紛,雙方還是如上文所述再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形成“融資售后回購”業務為好。
(2)融資售后回租
如果,為避免稅務糾紛,雙方簽訂租賃設備合同,則構成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010年第13號公告)規定,融資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為融資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從融資租賃企業租回資產的行為。融資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一切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構成售后回租業務的,你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