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人員工資包括工資、年終獎及其他津貼,研發部門依照工資表、考勤記錄、研發人員工時表核算薪酬記錄,并按照參與工時分攤至各研發項目,相關記錄參照工資審批流程統一執行。發行人研發人員年終獎計提與其他人員完全一致。研發部門的其他費用支出參照公司現有費用管理制度據實審批和統一執行,并歸集到具體項目。
4、研發投入核算與臺賬管理
研發投入核算與臺賬管理由財務部牽頭并由研發部門協助配合。發行人財務部根據研發投入實際情況編制研發投入核算明細及臺賬,對研發過程中的材料支出、人工支出、費用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完整記錄,并于年度財務決算時向管理層作專項匯報。
5、發行人研發試制成品形成存貨的會計處理方式
發行人的產品配方研發活動需要在現有生產裝置上進行放量試驗,以確定規模化生產條件下的工藝參數,以求后期生產時配方、工藝和設備能夠達到的匹配狀態,并進一步形成穩定的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雖然研發活動是否達到預期的研發目標具有較大不確定性,但研發試制的成品同樣可以對外銷售并形成銷售收入。
為此,發行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將研發投入中與研發試制成品相關的原輔料成本、應分攤的折舊費及水電燃氣費等歸集至“研發支出”核算,待研發工作完成后,轉入存貨核算,研發試制品實現對外銷售后結轉至“營業成本”核算。該部分投入屬于為研發活動發生的直接材料投入,故屬于“研發投入”,但在會計核算上,由于該部分試制品最終會對外銷售,根據“收入成本配比”原則,應列入“營業成本”核算,而不在“研發費用”列報。
發行人已經歸集的“研發投入”扣除研發試制品轉入“營業成本/存貨”后的剩余部分,才在利潤表“研發費用”科目中列示,發行人研發投入歸集、結轉及研發費用列報準確、完整。
同行業處理情況如下:
三、準則解釋15號對ipo、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影響
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5 號》 (財會〔2021〕35號)(以下簡稱為“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就“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相關規定對研發事項形成了影響,影響了研發費用的歸集,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維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遞減稅作用。
那就意味著研發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需要將成本從研發費用結轉到存貨,固定資產或者營業成本,大幅度消減了研發費用的金額,這樣在研發加計扣除和申請高新方面是否受到影響呢。
會計處理: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 《技術研發管理制度匯編》 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 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
準則15頒布后會計處理為:
1.研發產出品形成后確認存貨,按確認存貨的金額沖減研發支出。實現銷售時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按相關成本沖減研發支出)
2.研發產出品形成后確認其他資產,按確認其他資產的金額沖減研發支出。實現銷售時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按相關成本沖減研發支出)
3.研發產出品形成后備查登記數量。實現銷售時確認收入并沖減研發結轉成本。(按相關成本沖減研發支出)
根據準則解釋15號,存在以下未形成收入和資產的情況下,不需要將成本從研發轉出,那對研發費用歸集無影響
1、用于客戶掛網運行試驗
2、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3、用于產品展示
4、用于客戶測試樣件
5、形成報廢或者破壞性試驗等
但如果對外銷售,或者形式上做出來不是對外銷售但投入產出比不匹配實際為對外銷售均需要從研發費用結轉成本到營業成本,這樣勢必減少研發投入。
對科創板ipo的影響:
按照《15號解釋》 中問題7關于研發投入的認定標準,科創板申報企業的本期研發投入為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如果沖減研發投入勢必會減少其會計口徑認定的研發投入金額從而可能導致其不滿足科創屬性評價標準。
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國科發火[2016]32號)、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國科發火[2016]195號)只對研發投入口徑進行了明確,對于從研發支出沖減至存貨或其他資產等科目的投入是否屬于高企口徑研發投入無明文規定。實務操作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普遍認可的研發投入是計入研發費用和無形資產的投入,目前有部分省份的認定機構默認從研發支出沖減至存貨或其他資產等科目的投入屬于高企口徑研發投入。因此這部分也可以商榷,如果出具高新認定報告的機構和部分省份能夠認可這種處理方式,那不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如不認可則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
從高企認定視角來看,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等指引在高企認定的研發費用中更多側重關注研發費用與生產費用的區分和劃分,研發費用在不同研發項目間的分配以及委托研發的商業實質等,并未對研發產出品是否需要沖減研發費用進行特別關注。在高企認定實務中,除非當地高企認定機構有明確口徑要求調整外,研發產出品通常不會在研發費用中扣除,研發產出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也不會在高新收入中扣除。
對研發費用加計扣影響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因此解釋15號,只是更加明確了會計處理,處理結果與研發費用扣除規定的要求一致,不得享受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