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業務收入的會計分錄:1。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收到的款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貸款: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結轉其他業務成本;借:其他業務費用;貸款:原材料。
一、其他業務收入的定義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各類企業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取得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其他經營活動的收入不大,發生頻率不高,占收入的比重較小。
如材料、物料和包裝材料的銷售,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固定資產的出租,包裝材料的出租,運輸,廢舊物資的銷售等。其他業務收入是企業從事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具有發生頻率低、各項業務金額小、占收入比重低等特點。
二、其他業務收入核算的錯誤和弊端:
1.其他業務收入或早或晚入賬。
(1)進場時間提前。一些企業在月末或年末,往往會將應記入下月或下年的收入計入本期,以完成利潤目標,掩蓋虧損。
(2)推遲進場時間。有些企業長期不記錄已實現的收入(尤其是現金收入),一方面會造成當月利潤虛高;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個人挪用、貪污或“小金庫”的形成。
2.其他業務收入入賬金額不正確,漏報、多報、瞞報其他業務收入。
(1)多列或虛列固定資產出租、包裝出租等業務收入,以達到虛增利潤的目的。
(2)少收或不收其他業務收入(特別是一些不常發生的現金套現業務),以達到隱瞞利潤、私設“小金庫”或個人貪污挪用的目的。
3.列舉了其他業務收入,范圍不符合規定。各企業在列示其他業務收入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制度規定。但有的企業為了少繳稅,將產品(商品)銷售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4.其他業務收入的會計處理不規范。
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其他業務收入實現后的“費用”等科目。
(2)其他業務收入實現后,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直接核銷的“其他業務支出”和“管理費用”不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3)其他業務收入實現后,只記錄“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沒有相應的結轉成本和支出,違反了配比原則。
(4)將產品或商品銷售收入或營業外收入、投資收入誤列為其他業務收入。
上面的問題是,這個凈收入應該列為營業外收入,而企業卻列為其他業務收入。如果對這部分收入繳納營業稅,就會導致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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