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稅務和股息處理詳情。
01
稅收政策
1《財政部、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41號文規定:合伙企業的每個合伙人都是納稅人,如果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實行稅前分享的原則。
后款所稱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業向全體合伙人分配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利潤)。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經營及其收入。
(2) 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伙人協商確定的分配比例,按照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總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 協商不成的,以生產經營所得總額和其他所得為基礎,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的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按照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總額以及合伙人人數計算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利潤全部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2. 關于執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對外投資返還的股息、紅利,不計入企業收入,而是個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項目計算支付。
02
利潤分配核算分錄(僅供參考)
1。設置“應付利潤”賬戶,計算合伙企業分配給合伙人(或個人)的利潤。
2. 會計分錄
(一)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或者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分配給合伙人(或者個人)的利潤,
借:利潤分配-應付合伙人利潤(**)貸:應付利潤-*合伙人
(2)根據稅法應代扣代繳的合伙人(或個人)個人所得稅
貸:應付利潤-*合伙人
貸:應付稅款-應付個人所得稅(*合伙人利潤)分配)
(3)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合伙人利潤分配)
貸:銀行存款
(4)實際向合伙人(或個人)支付利潤時
(4)
貸:應交利潤------**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