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切實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基層社會穩定,筆者結合當地農村財務管理實際,針對農村財務收支管理和鄉(鎮)村“代管資金”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農村財務收入管理方法
1.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一切收入必須全額及時繳入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服務中心在基層銀行設立的賬戶,或存入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中心總賬戶下為各村在銀行開設的二級明細賬戶,統一管理。各項收入主要包括村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村辦企業上交收入、投資收益、企業改制回收資金、資產變價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和其他零星收入等。
2.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各種收入行為一經發生,必須在 5日內繳入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中心“代管資金”賬戶,堅持先收后支,嚴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條抵庫,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規定時間內不解繳入賬代管的,由經辦人和村負責人承擔相應的違紀或違法責任。
3.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使用的收入票據必須符合由縣農經部門統一要求的收入票據,任何村和個人不得自制、自購收款收據。
4. 堅持因地制宜、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債經營,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負債的,須在落實切實可行的計劃償還措施的前提下,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并通過,再由鄉(鎮)分工包片包村的干部負責審核把關,報鄉(鎮)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負債操作手續,并報鄉(鎮)農經站備案納入“代管資金”管理實施。
5.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備用金管理制度,按規定留存不超過5000元的備用金,以供日常開支,其余款項統一納入鄉(鎮)村“代管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備用金不足時,可及時報賬申請領取。
二、農村財務支出管理方法
1.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濟活動,要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按年度編制收支預算計劃,提前作出用款開支預算,經村“兩委”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報鄉(鎮)農經站備案,并嚴格執行。
2. 嚴格費用支出審批程序。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事項發生時,經辦人必須取得有效的符合原始憑證基本要求的原始憑證,并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或蓋章,交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簽字或加蓋專用章,經村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付款,再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專職會計或報賬員定期上報,經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服務中心專職會計審核后登記入賬。無業務發生時間、無用途、無經辦人、無審核人、未理財監督、未審批的手續不齊的票據不得登記入賬。
3.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各項重要大額付款業務,須在村級審批簽字或蓋章的基礎上,報鄉(鎮)農經站及分管領導把關,鄉(鎮)主要領導審批。涉及群眾分配事項,一律由村組提供花名冊和具體金額,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服務中心會計協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或報賬員交“代管資金”開戶銀行打印村民各戶存單或一折(卡)通。村組各項工程款結算一律按照工程協議書(合同)的內容要求,辦理“代管資金”轉賬手續,不得支付現金。
4.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兩委”干部因公外出預借現金必須經村主要負責人批準,公務完畢后,其預借款項在3日內與財務人員結清,個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組集體資金一律不得對外出借或為他人提供擔保。
5.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兩委”會主要干部在離任或年度財務結賬(決算)前,要認真清理任期內發生的經濟收支事項,按程序及時報賬記賬結賬。
6.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涉及的財務收支事項應當每月按時結算,做到日清月結。未按時報賬記賬結賬的,由經辦人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村民主理財小組報告,經審議通過的,填寫未結算事項報告單,再按程序報賬。對經審議未通過的支出事項,不予報賬登記并由經辦責任人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或依法依規處置。
三、鄉(鎮)村“代管資金”會計業務的處理方法
隨著農村“三資”監管制度的進一步開展,鄉(鎮)農經站農村財務代理中心已在各地普遍建立,針對農村集體資金繳由鄉(鎮)代為監管業務比較繁瑣的實際,筆者經過多年農經管理業務實踐,根據多地不同的農村財務會計管理現狀,提出以下幾點關于鄉(鎮)村“代管資金”會計業務處理方法的建議,供商榷。
(一)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中心收到所屬各村上繳的“代管資金”時,可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代管資金開戶銀行
貸:應付款××村
(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有關“代管資金”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 一般情況下,對農村財務管理機構比較健全,會計業務操作正常運行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來說,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中心在基層開戶銀行只設總賬戶,不為各村設立二級明細賬戶的地方,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生上級撥款或收交發包項目承包費等收款業務,進行上交鄉(鎮)“代管資金”時,會計業務分錄為:
借:應收款代管資金
貸:發包及上交收入
(或上級撥款專項資金收款類)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需要支出各種日常零散費用款項,申請領回“代管資金”備用時,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貸:應收款代管資金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需要支出正在建設的工程費用或大額開支時,不能支付現金,按程序直接由“代管資金”支付,其會計分錄應為:
借:在建工程××科目
貸:應收款代管資金科目
2. 以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中心為主體,在基層銀行開戶設立總賬戶,并將所屬各村設為二級明細賬戶管理方式的地方,實際上就是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中心總賬戶代為部分行使了基層開戶銀行的職能,下設的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二級明細賬戶即可作為該村的銀行存款賬戶。在村級“代管資金”會計業務發生時,可作如下幾種情況處理: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現的各種現金收入,上交存入鄉(鎮)農經站財務代理中心在基層開戶銀行總賬戶下為各村設立的二級明細賬戶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貸:收款類科目
(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領回“代管資金”作為日常開支備用時,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貸:銀行存款代管資金科目
(3)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領回“代管資金”(銀行存款)直接支付正在建設的工程費用等大額開支時,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代管資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蒙陰縣坦埠鎮農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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