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發現某施工企業應收質保金520萬元未確認收入,需補交企業所得稅130萬元。老板說憑什么交稅啊?錢沒有收到。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的確需要補交稅款。
根據《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由于工程項目建設已經結束,雙方已經辦理了竣工結算,所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已經確定,能夠可靠的計量。同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也已經確定,因此,質保金部分完全滿足企業所得稅法關于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企業應當及時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計算應交稅款。
由于施工企業質保金520萬元沒有確認銷售收入,但成本支出已經全部結轉,因此要求企業補交稅款130萬元。
質保金屬于施工期在甲方預留的維修保證金,在質保期內,工程沒有出現質量問題,質保金如數退還,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如果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企業承擔維修責任發生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如果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的金額,根據相關憑據,也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為什么沒有要求企業補交增值稅呢?不是稅務人員忽略了,而是因為企業應收的質保金還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由于雙方合同約定的質保期未滿,書面合同約定的應付質保金日期未到,而且施工企業并沒有提前開具發票,因此還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