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用度屬于盈虧類科目。
應交所得稅是企業(yè)依照稅規(guī)則定計劃決定的對準當期發(fā)生的買賣和事變,應繳納給稅務部分的所得稅金額,即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是在企業(yè)稅前會計成本(即成本總數)的基礎上安排決定的。
計劃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成本+納稅安排減少額-納稅安排縮小額
企業(yè)當期應交所得稅的計劃公式為: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所得稅用度的賬務處置
企業(yè)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規(guī)則,計劃決定確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之和,即為應從當期成本總數中扣除的所得稅用度,經過“所得稅用度”科目核算。
所得稅用度=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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