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結算后預付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退還
年度財務結算即將結束。納稅人宣布年度企業所得稅后,如果發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會退還嗎?如果可以退稅,可以在退稅中增加利息嗎?對于納稅人普遍關注的上述問題,提供了詳細的答案。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應在清算和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查明,您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在同一期間增加銀行存款的利息。稅務機關應及時核實后將其退還;涉及從庫房退還庫房的,應當按照庫房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返還。 《企業所得稅最終清算和繳納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11條規定,納稅人在該納稅年度內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少于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在結算期內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預付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或者在納稅人同意企業所得稅后第二年抵扣。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退還超過應納稅額的預繳稅款,或者在征得納稅人同意的情況下,第二年應納稅額將被扣除。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多繳稅款的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通過支付形成的清算退稅,出口退稅以及各種減稅,免稅和退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應按月或按季度預繳。企業應于當月或季度末起15日內,將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應于當年年末5個月內,將預繳稅款提交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當清繳,退稅款應當清算。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度預繳,并采用年終最終結算稅的征收和管理方式,因此,最終結算退稅是依法依法納稅形成的結算退稅。 ,因此無法將企業所得稅結算銀行利息添加到退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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